| 【组织架构-管理办法-招标项目】
二、管理办法
升华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行为,堵塞漏洞,降低成本,依据国家《招投标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1.3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本集团所属各公司使用企业资金,以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市场)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4 集团公司设招标中心,与集团公司监察部合署办公。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是集团公司组织招投标与管理的职能机构,受理目录内各公司招标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各公司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公司的招标工作。
1.5 解释
中心:指集团公司招标中心。
招标人:指中心或各公司。
投标人:指潜在的物资、设备、服务供应商或工程施工方。
招标人员:指中心工作人员、各公司招标工作组成员、评标组成员。
经办人员:指各公司的采购部门人员和工程管理部门人员。
1.6 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信、效率、效益的服务宗旨。
1.7 招投标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各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招标
2.1 各公司涉及下列项目内容的,必须实行招标。
2.1.1 工程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装饰项目(国家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委托政府主管部门招标)。
2.1.2 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中的设备和主要安装材料采购。
2.1.3 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大宗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机电、五金配件的采购。
2.1.4 固定的批量货物运输业务。
2.1.5 现代化办公设备、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低值易耗品除外)。
2.1.6 单件或年累计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处理。
2.1.7 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认为有必要实施招标的项目。
2.2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各公司可提出暂时不能实行招标项目申请,报请中心审批后可不实行招标。
2.2.1 目前只有独家制造商能够生产、供应的。
2.2.2 市场货源短缺或短期内价格波动较大以至于无法组织供应商前来投标的。
2.2.3 其他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采购的项目。
不列入招标管理的项目:
2.3.1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3.2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的应急采购(属2.1项下的事后须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资料以备案)。
2.3.3 未列入2.1项下的工程、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项目。
2.4 结合企业实际,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为定期、不定期二种,形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4.1 公开招标须在市(县)招标中心网站、县级以上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上登刊招标公告,所需费用由招标项目实施公司承担;也可在升华网站、《升华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2.4.2 邀请招标一般须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2.5 招标人的确定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2.5.1 涉及大型基建工程、大型设备采购或数额巨大的物资采购项目,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和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实施公司应以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2.5.2 列入当年度《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招标目录》内容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组织招标和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实施公司应参与并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并确认招标文件内容。
2.5.3列入《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监督招标目录》内容的招标项目(以原辅、包装材料为主),由项目实施公司组织招标,但招标文件和开标时间应事先报中心,开标时中心派员监督。中心监督人应在评标书上签字。
2.5.4未列入2.5.2和2.5.3条款的招标项目,由项目实施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和编制招标文件。
2.6 中心应收集各公司客户信息和档案资料,建立优质客户资源库,以确保招标项目有足够的投标人参与。
2.7 中心应建立由工程、技术、质量、经济、财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库并建立相关的信息支持平台,以满足招标、评标过程中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2.8 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2.8.1 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2.8.2 投标须知
2.8.3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2.8.4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地点、方式
2.8.5 标的名称、主要内容和要求 、
2.8.6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
2.8.8 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2.8.9 合同的主要条款
2.8.10 合同的特殊条款
2.8.11 技术标准,规范
2.8.12 对投标人的有关资信、资质的要求
2.9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要求,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和资信能力。
2.10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条款。
2.11 招标人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内容,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组织标前答疑会。
2.12 招标人应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开标前招标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的本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13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有保密的责任。
3、投标
3.1 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都应确定投标文件的内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3.1.1 投标一览表
3.1.2 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3.1.3 项目说明、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的主要内容
3.1.4 合同的主要条款
3.1.5 验收的方法
3.1.6 其他
3.2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按要求编制并按期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
3.3 投标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3.1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的
3.3.2 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3.3.3 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
3.3.4 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4 涉及大额物资、设备采购或大额基建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3.5 投标人有出席开标会并获得唱标记录的权利,投标人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并履行后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4、开标、决标
4.1 招标人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以保证投标人如期出席开标会(如有变化的应提前以书面通知投标人)。
4.2 开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形式进行(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另行规定)。
4.3 开标会由招标人确定开标主持人和记录人,项目实施公司或部门的相关人员、投标人均应准时出席并签名报到。投标人逾期不到视为放弃出席开标会的权利。
4.4 开标时,应现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当众宣读,形成书面开标记录后由投标人签名确认。
4.5 招标人在开标前必须组织好评标小组,小组成员应涵盖技术、质量、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一般不少于5人。
4.6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公正严谨、实事求是,并保守评标秘密,评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投标人提出要求评标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招标人议定。
4.7 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4.8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同质优价、同价优质、同价同质比服务”的原则,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交货期、供货能力、售后服务、企业信誉等作综合评议,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意见和予中标方案,从而确定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4.9 评标小组结合企业实际,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评标:
4.9.1 打分法
由评标人制订相应的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小组对各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对应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出各个投标人的得分分值。
4.9.2 最低投标报价法
此计算方法适用于标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或以服务为标的的招标形式中,是指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将二种方法综合使用。
4.10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0.1 招标概况
4.10.2 开标的时间、地点
4.10.3 评标方式
4.10.4 投标、开标、唱标记录概况
4.10.5 中标人名单、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4.11 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方签订相应的合同。
4.12 评标结束后,涉及大额项目的,招标人应予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4.13 中心可对历年来履约正常、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建立招标人资料库,可优先作为邀请招标对象,主动提供招标信息。
4.14 对已有重大违约、不守信誉、所提供产品(项目或服务)质量低劣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中心及项目实施公司应及时拒绝其参与投标。
5、采购合同
5.1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基建、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区别。
5.2 招标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物资(设备、基建、服务)采购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5%,但不得变更中标人的投标单价。
5.3 长期供货合同或标的为服务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5.4 合同生效后,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与投标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确认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中心作为招标人的,应事先征得中心的同意;各公司自行招标的,应事先征得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的同意。
5.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预付货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的须经项目实施公司主要领导同意。
5.6 合同结算款应控制在预算额内,对确因特别因素导致结算额超过预算额5%或2万元以上的,须经项目实施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5.7 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并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5.8 因法律、法规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所规定的项目被废止的,招标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供应商(服务商)说明理由。
5.9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执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其他条款可继续执行。
5.10 长期供货合同或标的为服务的合同到期后,如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合同双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属《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招标目录》内容的项目经中心同意,可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二次。
5.11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如实履约,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中标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将按合同条款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今后在本集团内各公司的投标资格。
6、跟踪评价
6.1 中心负责对各公司采用招投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监督招投标的真实性和合同履约的严肃性,评价客户的信誉程度。各公司也可组织对本公司招投标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价。
6.2 中心按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当月实施的招标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跟踪评价。跟踪项目应包括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废旧物资处理和服务项目, 跟踪项目应不受标的数额大小和项目实施公司的影响。
6.3 主要跟踪和评价的内容:
6.3.1 中标人投标书报价与合同是否一致
6.3.2 中标人投标书承诺工期或交货期与合同是否一致
6.3.3 中标人投标书承诺质量和服务与合同是否一致
6.3.4 中标人实际交货期或建设工期
6.3.5 项目实施公司实际付款方式
6.3.6 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双方同意的变更事项
6.3.7 中标人的违约记录
6.3.8 工程质量评价或原辅材料使用部门的质量和数量验收记录
6.3.9 项目实施公司对该招标项目和中标人的综合评价
6.4 《招标项目跟踪评价表》的填报方式:
6.4.1 由中心按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对某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并将《招标项目跟踪评价表》送达项目实施公司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
6.4.2 项目实施公司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跟踪检查,并按表格要求填写。
6.4.3 《招标项目跟踪评价表》中相关部门的意见应由相关部门填写,并有该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6.4.4 《招标项目跟踪评价表》在该招标项目实施完毕或某一阶段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公司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将表格送达中心存档备查。
6.5 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对各公司的招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5.1 合同文本
6.5.2 仓库进仓及验收记录
6.5.3 财务实际已支付凭证
6.5.3 工程进度和质量
6.5.4 中标人投标书承诺与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6.5.5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7、档案与信息管理
7.1 招标计划编制和招标实施汇总
7.1.1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基建和技改项目进度情况,对照2.1条款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度招标计划报中心备案。
7.1.2 符合2.2条款特殊情况的,应事前向中心申报。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及时补办申请。
7.1.3 各公司应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度招标情况汇总后报中心存档。月度汇总表还应附每项招标的评标报告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7.2 中心和各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和询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原始资料。
7.3 中心建立招投标信息库,收集各公司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数量、价格和客户的信息资源,提供集团内部各公司共享。各公司有义务向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8、罚则
8.1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8.2 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将对公司主要领导进行处罚:
8.2.1 公司没有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文件和精神的;
8.2.2 公司没有设立招投标工作组和分管领导的;
8.2.3 公司没有制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
8.2.4 直接干预招投标项目导致显失公平的。
8.3 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将对招标人员进行处罚:
8.3.1未能按时上报月度招标计划和月度招标汇总表的;
8.3.2 发现有漏标的 (即应该招标而未按本办法操作的);
8.3.3 越级招标的(即目录内项目自行组织招标的);
8.3.4 发现有拆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的;
8.3.5 泄漏招投标过程中的标底、评标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的;
8.3.6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3.7 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8.3.8 私下接受投标人的宴请、馈赠、回扣的;
8.3.9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至造成招投结果无效的;
8.3.10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损于公司形象的其他行为。
8.4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将对经办人员进行处罚:
8.4.1 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招标,自行采购和工程发包的;
8.4.2 瞒报、漏报或化整为零采购和工程计划,故意规避招投标;
8.4.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偏差较大以至于有损招标公正的;
8.4.4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履约,以至于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或显失公平的;
8.4.5在履约过程中有损于公司形象的其他行为。
8.5 上述人员有违反8.2、8.3、8.4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500元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警告、记过、免职、除名等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另行处理。
8.6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结果无效,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查处。
8.6.1 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8.6.2 干拢评标或贬低其他投标人的。
8.6.3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8.6.4 投标人勾结招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8.6.5 经事后查证,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9、奖励
9.1 各公司要弘扬正气,对在招投标管理中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9.1.1 招投标工作的优秀组织者和创新者;
9.1.2 通过某项招标为本公司获取巨大经济效益者;
9.1.3 在物资采购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使公司免受损失或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者;
9.1.4 在实施招投标、物资采购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抵制或主动上缴回扣数额较大的;
9.1.5 对重大违规案件的举报者。
9.2 奖励的方式为:通报表扬、年终奖励、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所取得的效益,由中心或各公司确定。
附则
10.1 本管理办法经修订后自2005年4月15日起实施。
10.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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